最近,接到几个不同货代朋友同样的咨询
为什么我的货在船上烧了,船东直接叫我找保险公司,船东不负责赔偿呢?
运费大头的钱可都是船东拿走的呀,但为何船东却像个渣男一样只喜欢收钱却不想负责呢?虽然这是行业潜规则,但是依据是什么呢?
其实有这样疑问的货代朋友们很多,只是大多数人已经习以为常了,反正又反抗不了,也懒得了解为什么了。但是还有更多的好奇宝宝,总想搞清楚,为什么会这样?
今天,老杨一文讲清楚,船东凭什么可以当渣男!
1 船在海上,发生火灾,船东是否担责?
船行驶在海上,发生火灾时,船东是否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有以下这些。
- 中国海商法
- 海牙公约
- 鹿特丹公约
- 汉堡公约
至于法条就不引申了,太多了,一般人也懒得看。我就总结下内容是怎么说的就好。
以上法律法规和公约对于国际海运中,货船在海上发生火灾时,需要船东承担责任的规定是说,是由船东责任导致的火灾,则船东不可免责,且船东不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只要货主无法举证本次火灾是由船东派人放火的,船东就是无责的。
详细文字描述太多,但是内容大概就是这意思。
那么问题来了,船东没有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货主又不在船上,怎么举证责任是不是船东导致的?
这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跟宪法里说,年满45岁就可以竞选国家主席一样的逻辑。听听就算了,要真信的话,那得几个菜才能醉成那样呀。
不管满意不满意,反正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着实无能为力。
2 航行中的船为什么会发生火灾?
大概就三个情况吧
A、不可抗力:如火灾是由雷击等自然灾害这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引起。
B、货物本身的缺陷:若货物本身具有自燃等特性,比如电池或者其他电化学制品,易燃易爆的危化品。
C、第三方过错:如船舶上的维修工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引发火灾,捆扎公司没有加固好的DG柜子导致的滑落撞击引发的火灾,责任由第三方维修公司承担
以上大概是航行中的船会发生火灾的几种原因,这些都是明确船东无责的情况。
3 船东要负责的情形有哪些呢?
说完船东无责的情况,也得说说船东要负责的情形
A、船舶本身状况:船东有义务确保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
这包括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要能够经受预定航程中的一般风险。例如,船舶的结构有隐患,在航行中因风浪导致船体破损进水,造成货物受损,船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B、船员配备不足或不当:船东需要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如果船员数量不足,导致船舶无法正常操作,或者船员不具备操作船舶设备的能力,进而引发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船东要承担责任。
C、供应品不足:船舶必须携带足够的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以满足预定航程的需要。若因供应品不足影响船舶航行,导致货物受损,船东需负责。例如,因燃料储备不足,船舶在中途无法继续航行,货物因延误交付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
D、货物配载不合理:船东或其代理人应根据货物的特性、重量、体积等因素,合理安排货物在船上的堆放位置。如果货物配载不当,如将重货放在轻货之上,导致下层货物被压坏,或者货物放置位置不利于通风、排水,造成货物受潮、发霉等损失,船东要承担赔偿责任。
E、货物保管不善:在运输过程中,船东有责任妥善保管货物。例如,对于需要冷藏的货物,未将冷藏设备保持在合适的温度;对于易腐货物,没有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措施等,导致货物变质、损坏,船东需对托运人进行赔偿。
F、未按指示操作:如果托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有特殊指示,且该指示是合理的,船东应按照指示执行。否则,因未按指示操作造成货物损失的,船东需承担责任。
G、不合理绕航:船东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航线,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如果船东无故偏离正常航线,进行不合理绕航,致使货物遭受损失,船东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东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了一条未经检验的近路,结果船舶在绕航过程中遭遇风险,货物受损。
H 、延迟交付:如果船东无合理原因却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造成延迟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带来损失,船东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H1、船东或其雇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故意行为:船东或其雇员故意损害货物,如船员故意破坏货物、偷盗货物等行为,船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行为:船东或其雇员在船舶驾驶、管理等方面存在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例如,船员在驾驶船舶时疏忽大意,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货物受损;或者船舶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的安全隐患,导致火灾、漏水等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船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船东需要担责的情形。
不过讲真,看起来要担责的情况挺多,但是实际操作中,但凡托运人不是德速这种大货代,基本也很难占到便宜。毕竟理论和实践中间差了一个太平洋。
4 法律法规为何对船东“偏爱有加”?
那么大家看到这里,又会有疑问,为什么法律法规会看起来这么照顾船东的利益呢?难道船东们都是烈士子弟?
那肯定不是,按照我的看法,大概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A、航运业的特殊风险
A1、不可抗力的自然风险巨大:远洋航运面临着众多不可预测的自然因素,如恶劣天气、海啸、台风、冰山等。这些自然灾害的力量巨大,人类目前的技术和能力很难完全避免或抵御。
A2、航行环境复杂:海洋环境复杂多变,包括不同的海域条件、海况、航线情况等。船舶可能会遇到暗礁、浅滩、未知的海流等风险,即使借助现代的导航设备和技术,也无法完全消除这些潜在的危险。
B、鼓励航运业发展
B1、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基础运力,全球90% 以上的国际贸易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海运是涉及全球基础贸易促进和地区民生底限保障运输途径
B2、而且远洋船运投资大且回报周期长,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建造或购买船舶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且船舶的运营成本也非常高,包括燃料、船员薪酬、维修保养等方面。
同时,航运业务的回报周期较长,船东需要承担很大的经济风险。如果要求船东对所有可能出现的货物损失都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将会大大增加他们的经营风险,这可能会使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
C、遵循国际惯例和平衡利益
C1、国际航运惯例:从16世纪海运业萌芽的时候,就是这么做的,几百年了,形成了固定的交易习惯,约定成俗了也就成了规矩了。
C2、利益平衡:从投入产出比来看,航运活动涉及的多个利益方,包括船东、订舱口,货代,托运人、货主,保险人等。
法律在规定船东的责任和免责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输到目的地;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船东在航运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困难,给予他们一定的合理保护,以维持航运业的正常运转。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货物受损,但如果船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那么让船东承担全部责任可能会对航运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通过合理界定船东的责任和免责范围,可以在各方利益之间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写在最后
啰嗦了这么多,这篇文算是说清楚了海运市场现状,且可以预见,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依旧如此。
个体利益从来都是得给集体利益让步,别问为什么,问就是从来都是这样子的。
作为渺小的个体,货代人和货主相对弱势,但是弱势并不代表利益可以随意损害。在最近几年里,老杨处理过多起货主货代和船东的纠纷,结果基本都算可以接受的。
所以说,并不是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是要懂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关于这块,可以跟老杨聊聊,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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