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有个卖家公司,为方便运营找测评资源和做站外营销,公司购买了翻墙软件提供给员工使用,在深圳这个跨境电商业态集群的对方非常常见,但是老板在今年被公A给抓进去了。
罪名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
挺重的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能要踩几年缝纫机的那种。
这老板我不熟,自称是我公众号为数不多的粉丝,不知道处于什么原因,辗转找到了我们来代理他的案子。
我想了下,可能是老杨便宜并平易近人吧,总之跟专业度肯定无关。
接受委托后,我们安排了会见,听取了老板对事情的描述。
老杨,事情是这样的,我给公司购买了翻墙软件给员工工作用的,谁知道几个屌毛天天翻墙看走线和F轮@功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你说就他们那蹩脚英语,看走线干啥,去了美国不得三天饿九顿嘛?还不如看看怎么去泰国把自己卖了还能让家人发个小财。
然后不出意外就出意外了,这几个屌毛被抓到了pcs,还没动刑就吓尿了,说翻墙软件是老板买的,我们把他供出来算不算立功嘛?或者转做污点证人吧,审讯的蜀黍快笑蹦了,还特么污点证人,一看你们这几个货就是天天上班摸鱼看港剧看傻了。
给不给他们算立功不知道,反正就是我被抓了。然后5天后这几个屌毛出来了,听说桶都没提工资也没要就连夜跑路了,只剩下我自己在看守所过中秋节了,别说,深圳的看守所待遇就是好,还发了月饼呢。
说完正事,老板焦急的跟我说,老杨你可一定得想办法把我捞出去呀,花多少钱都行,这里真不是人待的地方,这才不到十天,我都瘦的啤酒肚也没了,天天早睡早起的比公鸡打鸣好准点儿。
听他这么讲,我觉得他在这里待十来天也不是坏事。照这养生程度,以后出来了伟哥都省了。
我们接手案件委托后,综合全面分析后认为,老板不构罪。
理由如下
- 翻墙软件是通过加密混淆技术骗过国家网络防火墙(GFW,Great Firewall of China),并不是破坏墙。
- GFW并不是刑法上的计算机系统。
- 访问的国外网站是权利人公开的信息,访问行为并没有侵入计算机系统。
- 老板购买翻墙软件是自用,没用二次销售和直接获利。
- 众所周知,翻墙行为并不构罪,最多是违法。那么正犯行为不构罪,提供帮助行为更构不犯罪。
跟检C院交流后,检C官认同了我们的观点。
本案不构成刑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但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最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拘留5日,罚款30000元,并写了保证书。
因为取保前在看守所里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天,折抵了拘留期,所以老板交了罚款后就结案了。
本来对法律毫无概念的老板经过一番风浪后,出来后就满嘴法条了。并总结了自己的心得,再有钱的人在法律前面毛都不算。
遂郑重的聘请了老杨做他法律顾问
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了他,老板呀,前面的律师费可不能抵扣法律顾问费呀
老板听完不屑的表示,老杨你看你怎么能这么看我,我这么小气嘛。平时在酒吧我一晚上给小妹捧场买酒都花几万,怎么会短你这两三万的顾问费那。
听到这里,我为自己的格局感到惭愧,同时也很羡慕那个陪酒小妹。
付完顾问费还没24小时,我就又被老板薅到了他公司
老板说,老杨,昨天我忘记跟你说了,我跟派出所写了保证书,以后不买也不用翻墙软件了。但是你知道的,我们这行业不用翻墙软件是不可能的,你给我想想要怎么处理比较好。
我思索了下说,臣有上下两计奉上,供主公定夺。
老板说,展开说说,反正我是再也不想进去那地方了。
第一个方案
老板别买,公司也别买。需要用这个软件的运营的,给多几百块钱餐补,自己去搞定。
好处是效率高,成本低。
缺点是以后不能再看走线和反D反ZF的东西。
实在忍不住看看黄色网站都可以,当然,自己看可以,别瞎转发。可保主公万无一失。
第二个方案
申请国际专线或者使用 SD-WAN 线路也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合法翻墙备案。
优点是安全合法,而且国内各种红色假日也不会断网。
缺点就一个字,贵。
主公你看怎么选?
老板听完,王霸之气四射的表示,这还需要考虑嘛,我这么家大业大而且事业正在上升期,肯定选第一种方案嘛。
虽然老杨没弄明白这话怎么理解,但还是违心的赞了句,老板,就是高!
好了,今天的故事讲完了
总结下重点
卖家公司在有翻墙需求的时候,一定不要乱看跟政治有关的内容。
真闲得慌的话,建议看爱情动作片网站。毕竟这也是批判性的艺术追求嘛。
大家好,我是老杨,对法律和跨境电商行业算略懂,所以我律所名字就叫格略律师事务所。
原创文章,作者:wl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l123.com/cases/1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