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与承运人“唱双簧”,提单“陷井”防不胜防!此招坑你百万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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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坑的案例,看的我火冒三丈,毫不客气的说是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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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录

01

工厂接美国客户采购货物,21条柜的纺织品。FOB条款,老外的指定货代就联系工厂沟通海运订舱事宜。

美国海运嘛,出货代提单的。这里注意一下,货代的公司名叫:蚌埠坦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engbu Tank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很常规。但货代提单抬头是“Tank FORWARDING INT’L INC”,签章也是常规的:AS LOADING PORT AGENT ONLY FOR NVOCC“

我是蚌埠人,所以上面的公司名是假的代称的哈。以下简称:坦克货代和坦克国际

FOB嘛,运费又是到付,工厂也不懂这些公司名差异,其实很多货代也不懂。

02

由于工厂是先收了30%的订金,就通知货代公司,等我收齐剩下的货款461万再电放哈。

不出意外就一定有意外,老外一直不付货款,工厂就一直催老外。又过了不久,工厂查询柜号状态得知,集装箱已经开始了新的流转

完了,461万货款还没收到呢。工厂就问货代啥情况,货代回复:经与承运人联系及其反馈,相关货物都在目的港仓库,并随时可返回

扯不清了,工厂就要求货代赔自己货款,货代不干,工厂就把货代连同提单抬头公司一起告了,妥妥的运输合同关系下的无单放货嘛。

03

货代邪魅一笑:嘿嘿,依据提单正面所载仲裁条款,该提单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争议应提交美国仲裁协会按其商事仲裁规则在纽约仲裁解决

法院一看,那必须按提单上的仲裁约定,驳回工厂的诉求。工厂懵了,谁特么有空看你提单上密密麻麻的英文嘛,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提单所载仲裁条款有效,中国法院管不了,你工厂要告就去美国纽约告吧。

04

我这轻飘飘打两行字,工厂为这两场官司花了十几万律师费和各种公证费,估计几个月没睡过好觉。去美国打官司也行不通啊,动辄几十万美元的律师费,打个十年八年也不奇怪。

工厂就想办法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再重新起诉货代公司。

法院认为

1、工厂和坦克货代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

2、提单是由坦克国际作为承运人签发,坦克货代并未以自己名义或承运人之代理人的名义签发。坦克国际是经有效备案的无船承运人。

工厂是与坦克国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代就此并不存有过错,工厂无证据证明货代曾就货物擅自代为指令承运人无单放货。

3、坦克国际和坦克货代都是独立的公司法人,无证据表明两者在股权、人员、业务、财务、地址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导致难以甄别或区分的情形。提单已明确表明坦克国际作为承运人签发,坦克货代仅作为坦克国际之装港代理

法院判决:

驳回工厂诉求,坦克货代不用赔钱。

05

血压上来没有?没有天理了吗?

工厂仍然相信法律,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

1、坦克国际和坦克货代的英文全称和联系地址都相同。

2、使用的商标都相同。

3、坦克国际的官方宣传网站上,联系地址和发展历程均明确坦克货代隶属于坦克国际,是坦克国际的区域分部。

4、来往邮件里,坦克国际和坦克货代主体身份混同,工作人员身份混同,一直由坦克货代直接与美国买方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

工厂提供的新证据都没用,不认可。(看到这眼泪都快下来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2、工厂多次向货代发邮件询问货物下落,并在柜子流转后要求货代给出明确的货物存放证明;还明确表示待收到货款通知货代电放后,方能放货。

货代也在邮件中回复如需电放,需发送书面盖章电放保函,但始终未对货物下落或存放证明给出回应。

3、坦克货代作为受托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尽职、谨慎地为工厂办理案货代事宜,承担相应货代义务。

工厂明确要求须凭指示方能放货。然而,货代未能证明其将工厂有关放货的要求告知承运人坦克国际;亦未能向工厂提供货物仍在承运人掌控之下的有效证据,致使工厂在未收到全额货款的情况下,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在履行该项货代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4、本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货损金额,以及货代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等因素,酌定货代赔偿工厂损失,按尚未收到货款金额的40%

终审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损失181万及利息。

货代与承运人“唱双簧”,提单“陷井”防不胜防!此招坑你百万太容易

Tank Talk:

正义终究来临。工厂虽然没有挽回全部损失,但也算有了好的结果。江湖坑多啊。

咨询了一下大信法务,律师建议乙方轻易不要签仲裁条款的合同。至于提单背面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嘛,大家自己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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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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