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代朋友咨询工厂交货EXW条款下的海运问题,就这个展开一下,外贸人和货代要谨记:物流的合同关系不受贸易条款的制约,两码事哈。
我是财保网Tank,主业卖货运保险,爱好研究物流风险,有啥纠纷或保险不赔的问题可以找我免费咨询,一起捣鼓捣鼓。
01
中间商找中山电子公司(简称工厂)采购货,再卖给印度客户,又是印度。。。。。贸易条款是EXW工厂交货,运费由印度客户付。
工厂就找一家特别大的货代订舱,订舱邮件内容为:请查收订舱表格,帮忙预订一个40英尺和20英尺普通集装箱,并将订舱单给我司。请先与海运公司核对并尽快交舱单给我司,贸易条件工厂交货。根据信用证要求需要船公司提供一份证明;出大船提单,中山港出口,普通车。
附件订舱委托书记载:托运人为澳门公司,收货人凭印度联邦银行指示,音响设备。运费选择到付的,则订舱方并不就此免除支付运费的责任,除非订舱方证明收货人已经支付运费。委托书没有记载运输起止地点。
后面货代公司就出了自己的货代单,SHIPPER是澳门公司,运费到付。
正常又不正常的事来了,柜子到港后,印度客户把货提走了,但信用证上的银行不同意付运费给船公司。这特么也行…….
02
船公司没收到运费,就找货代收,这里大家都懂的哈,不付也不行,货代就把运费结清了。
货代再找中山工厂要运费,工厂不给,货代就把工厂告了。
工厂火大啊,尼玛,运费多少我都不知道,说好的到付的,你们这些王八蛋收不到运费凭啥找我。
货代确实没跟工厂报过运费,但提供了支付给船公司、码头等海运费、本地费用的证据。
法院认为:
1、货代出货代提单,双方是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2、工厂提供了SHIPPER澳门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没有经过认证手续,证明上没有表明澳门公司委托工厂以其名义向货代托运货物。所以本案托运人就是工厂。
3、《海商法》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货代作为承运人完成运输后,有权要求工厂支付运费。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运费金额,但货代作为承运人已完成运输,有权要求收货人支付运费杂费等合计4004美元。在印度联邦银行指示的收货人拒绝支付到付运费的情况下,货代要求作为托运人的工厂支付运费4004美元,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工厂付运费给货代
03
工厂肯定不服啊,冤死了,提出上诉,要求把SHIPPER和收货人都列为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
1、订舱单及提单中显示的托运人均为澳门公司,工厂说自己是代理人而非托运人,并提交了澳门公司出具的证明。
该证明仅声称货物为澳门公司向工厂采购之后转卖给印度客户,交易方式为EXW,由收货人负责运输费用,但澳门公司未确认其为工厂的委托人,也未确认其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因此,该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工厂不是托运人。
2、货物买卖采用EXW贸易术语,但是,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表明的是货物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决定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作为贸易合同第三方的运输承运人亦无需受该贸易术语的拘束。
工厂向货代订舱出运货物,接受提单,全程跟进涉案货物的运输,在订舱过程中确认自己为Shipper(托运人),故本案应认定工厂为托运人。
3、确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并交付给收货人了,但是收货人并未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所以根据海商法,货物运输的订舱方及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货代公司支付运费。
终审判决:
工厂要支付运费。

Tank Talk:
这个事吧,大家要学习一下,EXW或FOB条款下,这边的货主或货代如何规避风险,取决于订舱过程一定不能把自己弄成托运人,这个是可以实现的,以前文章写过,做生意嘛,先保护好自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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