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查账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明确了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从公司章程等基本文件到财务方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给予股东更全面了解公司的权利。股东行使查账权时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拒绝查阅,股东若遭拒绝可向法院起诉。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基础。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能核实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构交易、篡改数据等情况,防止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通过操纵财务数据来损害股东利益。同时会计凭证可以帮助股东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关联交易非公允、资金被挪用或侵占等。旧《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股东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新《公司法》将股东查阅权范围扩大到“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并明确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查阅,放宽了委托条件,增强了股东知情权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具体情形,这也就意味着股东只要行使查账权的理由充足,符合股东权益时就可以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如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疑,如公司业绩异常波动、长期不分红等,希望通过查账来了解真实情况时,可行使查账权;若怀疑公司管理层存在不当行为,如贪污、受贿、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股东可通过查账来获取证据,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权;在股东考虑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是否对公司进行追加投资等情况下,需要通过查账全面评估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时,可以自行查阅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查阅。股东自行查阅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请求中详细说明查阅目的、查阅的具体范围和时间段等。同时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需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保密义务等。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查账权,为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股东应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权利,而公司也应依法配合股东行使权利,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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