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践需求和问题导向,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两高的解释是对该罪名的认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重点如下:
1.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次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同时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3.明确案外人共同犯罪的认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两高解释的发布,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便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其在隐藏、转移财产等方面会更加谨慎,促使其促使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减少拒不执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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